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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说法| 三会机构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促进企业的股权结构合理化,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降低企业的治理成本,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基于现行《公司法》规定,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三会”的相关知识,下面就让我们进入澳门新葡萄新京说法的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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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1、法定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内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有限公司股东会相关职权

管人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管钱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管方向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宏观战略)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会议类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有限公司股东会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首次会议

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定期会议

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有限公司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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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表决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董事会

1、法定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法定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生产经营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具体措施)

管理机构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人事权

聘任或解聘高管

2、召集和表决

a) 召集及主持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

b) 表决规则:实行一人一票。但未规定出席数和表决数要求,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c)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监事会

1、法定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法定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会计监查

检查公司财务

业务监查

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违章违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

要求董事、高管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程序职权

聘任或解聘高管

2、召集和表决

a) 召集及主持人:监事会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

b) 表决规则:

Ø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Ø 监事会决议要求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c)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