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复杂的国内外贸易环境,企业在开拓业务的同时,更需要谨慎避免卷入法律风险漩涡。
在此,我们结合典型案例,分享贸易企业缔约和履约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常见法律风险一:
“错误”的合同相对方
【案例回顾】
A经人介绍,认识了B公司的“C总”。双方经友好洽谈后,达成合作合同。
A采购了大量原材料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生产加工,但“C总”验收提货后,B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为追要货款,A将B公司诉至法院,并且查封冻结了B公司1500万元资产。
B公司称其从未与A有过任何商业合作。经公安侦查,“C总”因假冒B公司人员行骗被刑拘。
A撤回对B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诉讼,并向B公司当面致歉。法院判决“C总”向A赔偿部分损失,但“C总”无实际可执行财产。
【法务小提示】
业务部门作为合作伙伴接洽和筛选的最前线,应尽力守好法律风险防控的第一道关卡。
v 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业务联系人的身份及授权。
在业务合作开始之前,我们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尤其要注意审查联系人有无代理权以及是否超越权限范围,并注意保存授权文件。否则,一旦合同相对方在事后主张该联系人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将会产生争议。
与此同时,我们亦要防止内部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引发纠纷。公司应当规范印章管理、健全授权制度、做好人员管理,业务沟通尽可能使用企业邮箱,与合同相对方缔约前需明确联系人授权范围,合作完成、人员离职时及时终止授权等。
v 关注合作方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交易相对方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是保障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和基础。有些企业会利用一些没有实力甚至负债累累的工厂、关联企业或空壳企业签订合同。待纠纷发生后,才发现其完全没有偿债能力。
每次新交易开始前,即使面对的是曾经的优质合作方,或者是熟悉的“中间人”介绍的供应商/客户,业务人员也应当通过实地走访、资信报告查询等多种方式,了解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变化状况。
常见法律风险二:
缔约和履约过程“口说无凭”
【案例回顾】
A委托工厂B以“20元/件”的加工费标准进行服装加工,并签署了书面加工合同。
此时有工厂C主动联系A,口头表示其加工费可以比B低10%左右。A同意C参与加工,但各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
随后,B和C各向A交付了10万件服装。A验收后发现,C交付的服装不能达到A在加工现场所提出的工艺要求。为赶交期,A在加工现场与B和C口头沟通了面辅料、工艺、质量、包装等信息。
C认为其所交付的服装已满足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参照其与B的加工合同所约定的“20元/件”标准支付加工费。
A认为C的加工费标准应是“18元/件”且应满足相应工艺要求,但无法向法院提供双方就价格和质量协商一致的证据。
【法务小提示】
业务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要树立“证据意识”。民事纠纷中,法院裁判依据的是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v “无合同不交易”。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合作伙伴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但不少业务人员轻视交易前订立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习惯性采取口头约定、事实合同、后补合同。甚至某些业务人员会陷入误区,认为暂不与供应商签合同就不会产生付款义务,或以为事前语焉不详、付款结算时再与供应商签合同能减少对己方责任限制。
实践中,因轻视合同订立引起的纠纷非常多:
1. 不少案件中,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就重要内容未作约定,发生纠纷后缺乏裁判依据。
2. 有些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条款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
3.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内容相互冲突,就应当履行哪一份合同产生争议。
4. 有的当事人粗心大意出现笔误,因标的物数量、价格书写错误引发纠纷……
v “有往来必留痕”。
“证据意识”不仅体现在签署书面合同,在履约过程中,有意识地“留痕”也至关重要。
江苏省高院曾列举了一些因证据收集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1. 有的当事人虽然在质量检验期间内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未留存相应证据,导致丧失求偿权利。
2. 有的当事人对出库单、送货单保管不当,对签收人身份核实不到位,导致难以认定货物已实际交付。
3. 有的当事人仅依据其单方制作的对账单等证据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并不认可此类证据,导致已付货款金额无法查明。
4. 有的当事人对买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定卖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或者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发生争议。
5. 有的当事人对微信、邮件等电子证据保存不当,无法提交原始记录,以致相关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因此,业务开展时,要妥善保管证明双方履约具体内容的资料;当合同条款发生实质性变化时,需要各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化确认。